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认购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来源:白旭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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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房屋优先认购权,房屋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房屋售罄。关于该《认购书》的效力产生了争议。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白旭飞律师认为】
该《认购书》有效,理由是甲公司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该认购书应认定为有效,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李某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实际履行之外的其他违约责任。
【理由】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房产纠纷专业律师白旭飞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甲公司在起诉前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应认定该商铺认购书有效。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接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认购书中双方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且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故该《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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