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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的性质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13 浏览量:0

有观点认为高校科研人员只是从事技术性服务工作,不具有管理项目经费的公权力,不具备贪污罪中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这一客观要件。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无论是纵向科研项目还是横向科研项目,国家主管部门、省市相关部门及高校各层级制定的对科研项目及资金进行管理的各类规范性文件,除规定不同层级的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及资金进行监管、监督外,还规定科研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必须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等进行具体管理。因此,课题组负责人不仅是科研的负责人,而且还是科研经费管理环节中的重要一环。课题组负责人使用发票等财务凭证向所在高校报销相关经费时,其实质上就经手了科研经费的使用、处置等。经手是管理职权的一种表现方式。高校的科研经费属于公共财产,明确地说属于国有财产,经手国有财产属于管理国有财产的一种方式,属于从事公务。因此,即使科研项目课题组负责人本身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被授权具体管理科研经费,即具有了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根据刑法规定,即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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