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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2-13 浏览量:0

一、行为的事实或权利依据是否存在,即目的的合法性判断


合理行使权利应当以权利存在为前提,如果事实依据或权利基础不存在,自然也就无权利可行使。在无权利基础的情况下,行为人向他人索取财物,当然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同时又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如行为人知晓对方犯罪事实,以向司法机关举报为要挟索取财物,成立敲诈勒索罪。


在存在相关事实或权利依据的前提下,行为人提出的索赔数额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有观点认为,法律并没有对索赔数额作限制,协商赔偿数额本质上属于民法范畴,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因此索赔数额不应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2]笔者赞同上述观点。虽然行为人的索赔行为无论是以法律还是以相关事实为基础,其索赔金额均存在相应的计算依据,具体金额可以大致预估,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仍主张过高数额,并不能据此直接认定行为人对高出合理金额部分的数额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索赔数额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考量因素,但不应成为决定性因素。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结合个案事实具体认定,可以区分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与意图维护的基础权利是否存在关联性区别判断。如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与其意图维护的权利之间具有关联性,则不应认定行为人高额索赔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使权利的行为可以看作是行为人最大化争取自身民事权利的方法和手段。反之,如行为人提出高额索赔,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与其意图维护的权利之间缺乏关联性,则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行为的手段方式是否合法,即手段的合法性判断


合理行使权利需要具有权利基础,同时权利行使的手段、方式也应合法。客观上的威胁或者要挟行为是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但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来看,对威胁或要挟的行为方式和内容并没有明确的限定。笔者认为,某一行为只需能够对对方造成精神上的压力,对方因该行为而产生恐惧心理,进而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交付财物,就可以认定该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中的威胁或要挟行为。因此,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威胁或要挟行为。行为人以非法行为进行威胁或要挟,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无疑。审判实践中,以向新闻媒体曝光或向相关部门检举揭发相威胁、要挟的情况较为多见,该威胁或要挟行为本身合法,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有观点认为,即便其采取的维权手段合法,其举报的内容属实,但由于举报内容与行为人意图维护的合法权益之间缺乏关联性,属于权利滥用,其行为违法,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3]笔者赞同上述观点。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监督权,劳动者对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检举揭发权,只要行为人没有捏造、虚构事实,其曝光、检举揭发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但如果检举揭发的内容与行为人(消费者、劳动者)意图维护的合法权益之间缺乏关联性,该检举揭发行为仍应被认定为威胁或要挟行为,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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