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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虚假诉讼罪中的“ 完全捏造“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0-02 浏览量:0

案情:

    

A与B系婚外情关系,A和B非法同居期间,以B的名义购买一间商铺。B死亡后,因B的法定继承人不知B名下的财产状况未能办理继承手续,该商铺由A实际管理和占有,A将商铺出租给第三人,收取租金。


后A将该商铺以低价出售给C,双方签署商铺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和交付条件等。C依约向A支付房款,A在收取房款后将商铺交付给C。


C购买商铺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伪造一份有B签名的商铺买卖合同及其他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令商铺买卖合同有效并由B协助C办理商铺过户手续。C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商铺过户至自己名下。案发后,公诉机关以C涉嫌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

   

关于本案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C构成虚假诉讼罪,理由是B、C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和真实交易,C捏造B、C买卖商铺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C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理由是B虽然捏造了B、C买卖商铺的事实,但C和A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和纠纷,C为办理过户手续捏造部分事实,但没有捏造交易,不符合“完全捏造”和“无中生有”特征, 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纳君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的争议焦点为C捏造B、C买卖商铺的事实是否属于“完全捏造”。


虚假诉讼罪的成立要件之一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虽理论界对于捏造事实的程度界定尚存争议,但司法实务界已达成基本共识,认为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应限定于无中生有,完全捏造,而不包括部分捏造。即便如此,在具体个案中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完全捏造“仍存在许多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完全捏造事实有一定道理。C伪造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起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为B和C,双方从未签订过买卖合同,如果将纠纷和交易仅限于该起诉讼的话,该部分事实确实属于完全捏造,是一起无中生有的诉讼。


但仔细分析本案,C伪造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因在于其与A签署了商铺买卖合同,C从主观上认为其已向A支付案涉商铺的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商铺,其有权获得该商铺的所有权。虽因A属于无处分权人,C在法律上很难获得商铺的所有权,但不可否认A和C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和纠纷,C正是基于该真实的交易而伪造合同和其他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出卖人无处分权时,买卖合同有效,只是物权变动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如签订合同后经权利人追认或出卖人取得处分权,则物权变动有效。如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无法取得处分权或所有权,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时,可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买受人为非善意第三人时,则可能丧失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因此,民事法律对涉及无权处分的交易予以保护和容忍,而不是一律无效。


本案中,C隐瞒与A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捏造与B买卖合同的事实,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认定B和C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实际上B并未向C出售过商铺,因此,从单起诉讼所依据的事实看,C属于完全捏造。


但事实上,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C即使明知A无权处分权仍然购买案涉商铺为法律所允许,且可预期有权向B或B的法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


在该类纠纷中,B或B的法定继承人虽未签订合同,但因B为案涉商铺的登记权利人,B的法定继承人与A和C同为该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该买卖合同包括二层法律关系,一是A和C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A和B的法定继承人之间的侵权关系或代理关系。一旦提起诉讼,C可以同时起诉A和B的法定继承人,也可单独起诉A, A和C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C和B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存在真实的纠纷。C为了取得商铺的所有权,求得胜诉判决,故意隐瞒与A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而只起诉权利人,应属于部分捏造事实。



法纳君认为,应对C伪造证据的行为予以评价,但并不合适以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认定虚假诉讼罪时,应看实质而非局限于单个诉讼的事实,将后期诉讼与前置纠纷割裂,据此认定相关涉诉行为成立虚假诉讼罪,容易扩大打击范围。


审查是否属于“完全捏造”时,法纳君认为可从如下方面入手:


1、审查行为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中,行为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主要有三种:一是逃避或虚增债务,如离婚纠纷中,故意虚增债务以求多分财产;二是侵占他人财产;三是为实现合法债权或免除合法债务,如行为人拖欠案外人债务,但合同签订等程序或手续存在瑕疵,一旦正常提起诉讼难以获得胜诉判决,双方合谋虚构事实提起诉讼。对于第三类情形,则需进一步审查诉讼与实际纠纷之间的关联性。


2、审查实际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此处所说的纠纷不应局限于诉讼中的诉讼请求或事项,而是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的纠纷。如存在纠纷,则需审查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再将实际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事实与诉讼中的法律关系及事实进行对比,比对审查两者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实际纠纷事实(A)与诉讼事实(B)的关系主要包括三种,平行关系、交叉关系和包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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