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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距离对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是否有影响?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9-07 浏览量:0

第一,行为人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伴随的短距离毒品运送,一般不应将此运送行为单独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例如,甲驾车将毒品运送至本市酒店贩卖给乙,途中被查获,应依法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与此不同,甲驾车将毒品从A市长距离运送至B市贩卖途中被查获的,一般应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司法实践大多采取该做法,具有理论依据,是妥当的。


第二,行为人短距离运送毒品被查获的,除特殊情形外,不管是为自己吸食、注射,还是为他人代购,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系为走私、贩卖、制造,对于毒品的运送行为,刑法没有评价为运输毒品罪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数量较大的,可依法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当前办案机关对此做法很不统一,值得重视。如果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运输毒品罪的扩大化适用。


第三,行为人长距离运送毒品,应依法认定为毒品的运输行为。如果系为了自己吸食、注射或者为吸毒者代购,毒品数量没有超过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毒品数量超过较大的,即使只是为了单纯的转移毒品,比如便于窝藏或者吸食,并不具有促进流通的意义,但由于毒品的长距离位移体现出了空间效应的变化和行为的独立性,也宜依法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第四,行为人非法运送毒品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等被查获的,如果其不能提出短距离运送的有力证据,往往会被推定为长距离运输,符合运输毒品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以距离的长短作为界定运输的决定性考量标准,随即而来的问题是多长的距离才能评价为运输行为。对此,《刑事审判参考》在第853号高某贩卖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中表达的意见是“同城”。从正当性而言,这种观点很容易被质疑甚至批评,为什么只能是同城?城市也有大有小,这种标准如何是公平的?在山区或者农村采取何种标准?


客观地讲,不能说上述质疑完全没有道理,但这些质疑并不值得提倡。众所周知,我国采取的是违法和犯罪相区分的二元违法体系,只有严重违法行为才能依法成立犯罪。所谓严重违法,按照刑法的规定,有的是行为情节严重,有的是行为结果严重,还有的是数量较大、次数多等。比如,在经济财产犯罪中,财物数额对于决定行为的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在有的地区,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的,成立诈骗罪,而诈骗财物的价值不足3000元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为何3000元决定着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还有,为何年满16周岁而不是年满15周岁的自然人实施犯罪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实,这些疑问反映了一个法律上的共性问题,即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规定的数量、情节等标准,很多时候具有形式性和技术性特点,未必一定存在绝对的正当性。立法或司法机关选择何种标准不仅要考虑特定时期国家刑事政策和社会对犯罪的宽容度,还要考虑实践中案件办理的可操作性。具体到运输毒品罪而言,最高司法机关结合我国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同城作为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也可以确定将乡(镇)、县(区)或者市(州)作为两者的界限。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的指导案例中明确了同城的标准。笔者认为,这是可以接受而且也应当尊重的,而在农村或者山区,可以考虑采取县(区)作为界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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