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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能否以善意取得为由排除赃款追缴的执行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06 浏览量:0

要旨


案外人取得刑事涉案财物时是善意的,则即使刑事判决认定该涉案财物为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仍可以排除执行


一、即使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财产为赃款赃物应予追缴,案外人仍可以善意取得为由,排除对案涉财产的执行。其依据是《刑事涉财执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该款将善意取得视为法院应予追缴的例外情形。但是案外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二、即使法院最终裁定不予追缴,主张善意取得的案外人仍可能面临原所有人另案起诉。《刑事涉财执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规定,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三、案外人以善意取得为由申请排除追缴执行的,应按照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处理,不适用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程序。《刑事涉财执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因此,案外人不服法院裁定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但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对赃款赃物认定错误的,可通过异议补正或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其法律依据是《刑事涉财执行规定》第十五条,主要针对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的情形。


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上述《刑事涉财执行规定》第十五条与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部分案例中,法院将根据善意取得提出的异议视为对刑事裁判的异议,从而认定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通过审判监督予以救济。


五、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被原执行法院指定给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后,案外人以善意取得为由申请排除追缴执行的,应当按照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该案外人异议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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