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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名下共同财产被拍卖,如何识别和审查配偶所提异议?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量:0

一、当事人、律师和法官要正确识别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程序,多个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准确区分二者仍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从抽象的法条上看,执行标的异议是指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行为违法提出的异议。但具体到特定案件中,还需要仔细揣摩才能准确识别。




二、当某主体同时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时,在正确识别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的同时,还应辨别执行行为异议的性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八条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根据该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所提的执行行为异议分为两类:基于实体权利的执行行为异议和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前者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后者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那么如何判断基于实体权利的执行行为异议和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关键是对“实体权利“一词的理解。该”实体权利“并非泛指异议人对执行中涉及的所有事物的实体权利,而是特指异议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

三、我们提请异议人注意,要在提起执行异议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异议,否则将会丧失提起异议被支持的权利。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但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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