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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对外负债,可直接执行分公司财产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5-23 浏览量:0

要旨


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的财产,当公司为被执行人,其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至于分公司与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法院有权执行分公司的财产。 

一、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分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不能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财产,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是公司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以分公司名义依法注册登记的,即应受到该规则调整。至于分公司与公司之间内部承包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不能排除法院对分公司财产的执行。此外,《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二、承包的分公司并非独立的“城堡”,投资人可以考虑采取承包子公司的方式规避风险。《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母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子公司和母公司以其各自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当母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不存在财产混同等法定情形,法院无权执行子公司的财产。因此,投资人可以通过承包子公司开展业务,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此外,还应注意,承包经营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工程施工领域,企业或者个人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承包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施工的,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分公司对外负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财产归属于公司,其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虽然扩大了公司的规模和影响力,但也面临分公司对外负债时以公司财产承担责任的风险。因此,无论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还是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最终责任承担上,符合法定条件下,均以其财产为对方的债务承担责任。有必要提及的是,申请执行人以子公司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申请追加母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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