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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追加公司违法减资时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5-18 浏览量:0

要旨



法律规定可以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未规定可以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减资行为是否合法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审查的范围。公司减资虽未通过法定程序,但减资前后公司财产未发生变化,该减资仅是形式上的减资,减资股东并未取回公司资产,此时,不应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公司违法减资时股东未取回公司资产,不应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不得变更或追加。法律规定可以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未规定可以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减资行为是否合法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审查的范围。公司减资虽未通过法定程序,但减资前后公司财产未发生变化,该减资仅是形式上的减资,减资股东并未取回公司资产,此时,不应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虽然在执行程序中,无法直接追加违法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是,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决违法减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限制公司通过减资逃避债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公司减资时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若公司未履行合法程序进行减资,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公司减资而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形与抽逃出资类似,应当参照抽逃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股东的责任。


关于股东抽逃出资须承担的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公司违法减资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的减资股东本质上属于抽逃出资的股东为由,直接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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