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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身份证供他人开房吸毒,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5-17 浏览量:0

王某和他的三个朋友想去宾馆吸毒,但是都有前科劣迹,怕用自己身份证登记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因此王某找到了林某,借林某的身份证用于开房,林某明知道王某他们开房为了吸食毒品,便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房费由王某支付,入住后由王某提供毒品,林某等共五人在房间吸食了毒品。公安机关以王某、林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林某虽然提供了身份证,但是实质上该房间是由王某控制的,因为房费是王某支付的,只是借了林某身份证用于登记而已,认为林某不应该认定为犯罪,便对林某提出了无罪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解析:此类案件涉及到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容留“场所”及对场所“控制权”的界定。行为人对容留场所享有一定控制权或管理权,此权利可为所有权、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提供的场所,必须能使被容留者能够安心吸毒,这就要求行为人对其提供的场所有一定的控制权或者管理权。比如他人自己的车内、屋内、办公室内、租住的房子内、娱乐场所开的包厢内、宾馆内等。场所的“控制权”表现形式可以是所有、支配、使用、管理等,但需有一定的排他性,该控制权既可以是永久性或长久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如果行为人可以要求吸毒者离开其正在吸毒的场所,而吸毒者没有与之相抗衡可以留在此空间的权利,那么行为人对该场所的管理或控制权达到了构罪程度。具体到办案实践:(1)家庭同住人员对家里的空间都具有控制权,如果家庭成员中带外人过来吸食毒品,一般要考察其他家庭成员的态度, 如果其他家庭成员也是一种共同接纳的态度,应当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共犯。如果其他家庭成员是不接纳的态度,但又没有办法阻止,则不应当认定为犯罪。(2)在共同合租的寝室、卧室,有成员带他人进来吸毒的,一般其他同住者不构成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罪。(3)在娱乐场所包厢内具有一定隐蔽性,应由实际控制者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体,如果没有明显的实际控制者,比如朋友聚会预定包厢后一起玩,最后谁结算费用也不清楚,就不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如果场所经营者明知他人在包厢内吸毒的,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4)宾馆房间内容留吸毒的,也一般处理实际的控制者,比如拿房卡的人。但实践中拿房卡实际控制空间的人和出资者、入住登记者都不是同一人,理论上出资者和入住登记者对拿房卡实际控制空间的容留他人吸毒的具有帮助行为,可以构成共犯,尤其是明知他人开房要吸食毒品的仍然帮助出资开房的,应以共同犯罪认定,对于只提供身份证帮助登记的,由于帮助作用不大,处理时也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综上,对于本案,处理上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但客观上提供身份证帮助登记的行为也是帮助行为,可以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考虑是否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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