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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经营者发现客人在房间内吸毒不予制止,是否构成 犯罪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5-17 浏览量:0

犯罪嫌疑人林某在镇里开了一家旅店,某日在营业期间,旅店311房间的客人叫其送方便面过去,林某送过去的时候发现311房间有3个男的正在吸毒,林某也没管这事。后来经人举报,吸毒被查,公安机关认为林某明知他人在其经营的的旅店吸毒,仍然放任他人吸毒不予制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审查起诉。


一种意见认为,林某作为旅店的经营者当他明知客人在旅店房间内吸毒时,有义务制止或者报警,而如果继续放任他人在房间内吸毒,可视为明知他人吸毒而提供场所,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认定。另外一种意见认为林某不构成犯罪,认为林某事先并不知情他人开房用于吸毒,也不可能对每个客人进行检查,而在他人吸毒过程中才发现他人吸毒的事实,所以林某提供房间供他人吸毒已经属于事后行为,其继续放任这种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解析:本案有一定争议性。首先,林某作为旅店经营者,对于入住客人在房间内的吸毒行为,有义务予以制止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其次,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从刑法对该罪的罪状规定来看,并未排斥间接故意构成本罪的情形;如果将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排除在本罪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有效打击,有违立法原意。具体到本罪,立法原意旨在打击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实质是处罚吸毒违法行为的“帮助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吸毒行为的发生。因此,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这样的理解既不违反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也符合我国厉行禁毒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换言之,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最后,对于旅馆经营者林某发现入住客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不予制止的,尽管可以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此种情形毕竟不同于事先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的行为,旅馆经营者也没有从吸毒人员处收取除应收房费外的其他费用,故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也是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非旅馆经营场所、娱乐场所的,这类情况一般可以不入罪处理,例如,房主出租房屋后,偶然发现他人在房屋内吸食、注射毒品未予制止或者报案的,一般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放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自家住所吸食、注射毒品的,一般也不成立本罪。所以,本案可以对林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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