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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还债,如何在执行中追究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4-30 浏览量:0

要旨



补充赔偿责任人为第二顺序的被执行人,应在执行法院确认作为第一顺序被执行人即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才开始履行赔偿义务。补充赔偿责任人仅对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承担责任,不清偿因主债务人迟延履行对债权人产生的债务利息。


1. 补充责任人在责任承担顺序上具有顺位利益。补充责任在公司法、侵权法责任法领域均有规定,是一种经常出现的责任承担方式。其基本内涵在于,承担责任顺位在先的责任人承担责任并经强制执行无效果前,补充责任人不必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补充责任是一种履行义务顺位靠后的责任,这是其不同于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核心。


2. 对于补充责任的执行,因欠缺相应法律规定,实践中争议颇大。虽然补充责任人在责任承担上具有顺位利益,但实践中如何对补充责任进行执行,却欠缺相应的法律规定。补充责任在责任范围、承担责任的时间、甚至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执行依据必须确定无误,否则无法执行。如何对补充责任进行执行,是实践中的难题之一,各地做法也各有不同。因此,建议当事人在面对补充责任的执行时,应聘请对强制执行业务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制定切实可行且符合当时当地司法实际的执行方案,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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