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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依行政命令无偿调拨给第三人,申请执行人可否追加其被执行人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4-18 浏览量:0

要旨

在被执行人的资产大于负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追加接受无偿调拨被执行人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因不满足“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条件,其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应予驳回。


一、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因无偿调拨、划转行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第25条追加第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中的“调拨”“划转”财产不必然指财产的产权转让给第三人,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的转移。


值得提及的是,“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是否要求被执行人将其名下财产的产权转移给第三人,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的产权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实质上接受财产,才视为满足“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之条件。因此,当事人应综合具体案件情况,选择合理的角度支撑自己的主张。我们认为,当被执行人财产的产权未转移给第三人,仅仅是使用、收益权转移给第三人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强调使用、收益权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致使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意即从实质重于形式、手段与目的关系、制度价值的角度论证追加第三人的合法合理性。


三、当行政机关无偿调拨、划转的财产的所有权未转移给第三人,法院不予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时,如果该财产的所有权依然属于被执行人,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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