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济南律师 > 邓春来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认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3-02 浏览量:0

吸毒人员张某意欲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但其不认识卖家,遂找到朋友彭某帮忙寻找毒品卖家。张某与彭某以前一起吸过毒,知道彭某认识毒品卖家可以“搞到货”。彭某答应张某后,把贩毒人员程某的手机号码交给张某,让张某和程某二人联系交易毒品。由于程某不肯把毒品卖给不认识的人,彭某专门打电话给程某交代“等下有个叫张X的人会联系你要买毒品的,他是我朋友,如果你有货就便宜点卖给他吧”。张某和程某约定到市区A公园内进行毒品交易,在公园内,张某由于没见过程某因此一时没能接上头,此时同行的彭某对张某说:“那边穿黄色衣服的就是程某了,你自己走过去交易吧”。张某独自和程某完成毒品交易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搜出海洛因0.08克和毒资,在不远处等待的彭某也被民警控制。

(一)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三种情形

贩毒案件中的居间介绍,是指居间介绍者为促成毒品交易,利用各种手段(包括提供对方个人信息、提供联系方式、提供见面场所、协调交易数量价格等)撮合卖家和买家发生联系。无论是为买家介绍卖家还是为卖家介绍买家,或是为双方牵线搭桥,该概念的核心都是在于居间介绍者提供的是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实质上是基于促成毒品交易的故意来帮助贩毒者和购毒者相互认知相互联系,因此,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本质上就是讨论数人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结合《武汉会议纪要》,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为贩毒者介绍购毒者。居间介绍者明知贩毒者有出售毒品的意图,仍积极为其介绍购毒者,畅通贩毒渠道,使贩毒行为得以顺利进行,居间介绍者与贩毒者既有贩毒的共同故意,又有贩毒和帮助贩毒的共同行为,二人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有无从中获利不影响犯罪认定。

二是为购毒者介绍贩毒者。居间介绍者受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致使毒品成功流转的,根据购毒者意图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居间介绍者明知购毒者欲购毒品用于贩卖的,购毒者无异构成贩卖毒品罪(为贩卖而购买仍属贩卖行为),而居间介绍者为购毒者的贩毒行为提供了物质帮助,因此居间介绍者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2.居间介绍者明知购毒者欲购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的,如果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居间介绍者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没有达到,则二人均不构成犯罪,以治安处罚处理即可。在此种情形下,由于居间介绍者只有为他人购买毒品提供便利的行为,其行为不属于贩卖毒品,与贩毒者也没有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因此居间介绍者与贩毒者不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

三是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居中撮合。这种情形下,居间介绍者明知双方进行毒品交易而提供帮助,促成双方交易成功。提供帮助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提供人物信息,有的是提供场所,有的是买卖双方并不见面而是由居间介绍者转交毒品和毒资,有的甚至是以不作为的方式默许买卖双方在其家中交易毒品等等。不论形式如何,也不论介绍人有没有牟利的目的,更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都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处罚。

(二)居间介绍购买毒品与代购毒品的区别

居间介绍购买毒品是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与代购毒品行为有众多相似点,如都存在毒品的流转和交易、都有三方当事人、都有居间委托的行为等。但这两种情形的认定和刑法后果有不同之处: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有获利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居间介绍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无论是否获利都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造成认定差异的原因在于,代购毒品中的买卖行为发生在“贩毒者-代购者”和“代购者-吸毒人员”两个环节,代购行为必然包括“先购入再出手”两个步骤,代购者必须直接经手接触毒品,在代购者存在获利的情况下将代购解释为“代购者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并没有突破贩卖毒品罪的规范外延;而居间介绍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居间介绍者为吸毒人员提供贩毒者的信息,只是提高了吸毒人员获得毒品的机会,没有增加毒品流通的环节,居间介绍者本身不必然会接触到毒品,也不一定会到达毒品交易现场,因此无论怎样对“贩卖毒品”进行扩大解释,也不能将这种居间介绍的行为包含在贩卖的范畴之内,居间介绍者即使获利也属于中介行为的劳务报酬,并不是倒卖毒品获取的利润。

由于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居间介绍购买毒品与代购毒品进行区分,明确区分标准。

1.行为方式不同。居间介绍购买毒品主要是为吸毒人员提供贩毒者的信息、毒品的价格或提供其他帮助,因此居间介绍者通常不会直接持有毒品,亦不会帮助贩毒者运送毒品,甚至不会出现在毒品交易现场,吸毒人员和贩毒者经过居间介绍者的介绍通常会直接见面进行毒品交易。而在代购毒品的情形下,由于毒品交易发生在贩毒者和代购者之间,代购者必然会直接持有保管毒品一段时间,然后将毒品运送到吸毒人员手上,吸毒人员和贩毒者不一定会直接碰面。

2.所起作用不同。居间介绍购买毒品的,居间介绍者发挥的是联络、介绍、提供信息等桥梁纽带作用,只是一个中介角色,不是交易的一方,真正的毒品交易双方是贩毒者和吸毒人员。代购毒品的,代购者受吸毒人员的委托购买毒品,直接参与毒品交易,是吸毒人员的代理人,吸毒人员并不具体参与到“贩毒者-代购者”这个环节的交易之中,而后代购者无偿把毒品交给吸毒人员严格上来说不能称之为交易,宜理解为代理事务完成后必然的附随行为。

3.委托的内容和中间人的意图也不尽相同。在居间介绍购买毒品的情形下,吸毒人员并不抗拒与贩毒者当面交易,只是缺乏直接渠道,因此其委托内容是“寻找贩毒者”,中间人的意图是“把贩毒者介绍给吸毒人员认识”。代购毒品的,多数情形下吸毒人员与贩毒者认识,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亲身到场交易,因此其委托内容是“购买毒品”,中间人的意图是“把毒品送到吸毒人员手中”。


邓春来律师

邓春来律师

服务地区: 山东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151-6506-6397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