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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己经营管理公司的风险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2-04 浏览量:0

风险点: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己具体经营公司的,无论其是否正式获任高管职位,实际上都是在行使公司高管的职权。这一现象属于股东身份与高管身份重叠,当这类股东在行使职权中侵害公司利益的,须受公司法规定的高管忠实与勤勉义务之约束,即承担违反忠实与勤勉义务的法定责任。




依据与原理:


公司股东权利主要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前者主要为参会权、表决权、知情权等,后者主要为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财产受益权,故公司股东并不当然享有直接管理和经营公司的权力和地位。公司股东自己具体经营公司的,实际上是在行使对公司各项事务的决定性管控权,即使其没有获任高管职位,也属于行使公司高管职权的行为。因此,股东利用其实际影响力、地位或便利,在具体经营管理公司过程中损害公司利益的,这并非属于滥用股东权利,该行为并非基于股东身份而是基于其实际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其涉嫌的不当行为实质上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公司法》第147、148、149条;等等)


如何降低风险:


1.即使对于控制股东而言,经营管理公司不是管自己家务事,而是要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与勤勉义务,“忠实”是要以公司最佳利益或既定发展方向为行动目标,要将本公司的独立利益置于首位,不得以权谋私;“勤勉”则要求在执行职务时应勤勤恳恳、努力不懈,不得拖延或消极履行。

2.股东具体经营管理公司的,应当依法对其任命相关高管职务,并明确权限与管理职责,该股东应依自身职务内容与性质履行经营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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