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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逃税罪的数额的认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2-01 浏览量:0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逃税的数额以绝对数额和比例数额同时具备才按犯罪处理。201条虽然对定罪量刑的数额及百分比做出了规定,但未明确数额及百分比的具体认定,司法实践中对此多有分歧。其中,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逃税税种的计算范围及期间。

  (一)应纳税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是逃税比例计算的分母部分,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对是否达到逃税罪的比例标准有重要意义,也直接影响到犯罪的认定。对于应纳税额,究竟是纳税人所应缴纳的各种税款总和,还是纳税人所逃税种的税款总和。简而言之,是采用“分税种”还是“合税种”,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争议也最大。持“分税种”计算方法的意见认为,应当将纳税主体某一税种的逃税额确定为逃税数额,并将该种税的应纳税额确定为逃税罪的应纳税额,计算逃税的百分比。几个税种同时存在逃税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持“合税种”计算方法的意见认为,应当根据纳税主体应缴纳的所有税种确定应纳税额,将纳税主体不缴或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确定为逃税数额,并求得百分比。这两种计算方法各有利弊,争议一直存在,直到《解释》[4]的发布才予以明确。根据该司法解释,逃税罪中的数额比例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可见,现行法律采用“合税种”计算应纳税额。主要是因为运用刑罚维护税收秩序,一方面要惩处涉税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则要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从实践的情况看,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并不鲜见。甚至有的纳税人在某一税种上故意逃税,但是在纳税期间结束时,完成全部税负义务的情况又良好。因此,对这种行为更重要地是加强管理和行政查处,发现逃税行为及时查办并给予补缴税款、罚款等处罚,而不是动辄适用刑罚处罚。

  (二)纳税额期间的界定

  根据《解释》规定,一般情况下,以一个纳税年度作为计算偷税数额及应纳税额的期间。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对于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人,或者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则要作相应变通。基于此,该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该条第二款区分三种情况认定偷税的百分比:一般情况下,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它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对于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偷税数额及比例认定问题,该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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