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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犯罪的赌资认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1-29 浏览量:0

关于网络赌博中赌资的认定,《解释》第八条【《解释》第八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意见》第三条【《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都有所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投注额或者是赢取额的计算就是认定赌资的形式,但是如何去计算,以什么作为计算的依据,需要进一步讨论。

(一)“投注额”和“赢取额”的计算


如何计算投注额?在传统的赌博案件中,一般是以参赌人员被当场缴获的资金作为赌资数额。根据司法解释,网络赌资认定的两个关键点就是“投注额”和“赢取额”。用不同的方式来计算“投注额”或“赢取额”,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计算出的“投注额”或“赢取额”的不同,进而使得赌资数额存在较大差异。
1.“投注额”的计算方式
在网络赌博案件中,赌资多以电子支付的方式实现侦查机关调取相关的电子证据,其账目往来就一目了然,但是“投注额”是否可以完全按照赌博网站系统中所显示的截至案发之日的账户显示投注额为计算依据呢?
在传统的赌博活动中,如果参赌人员都拿一定的现金进行投注,在赌博活动之后,总的赌资数额一般不会超过每个参赌人员所投入金额的总和。但是,在整个赌博的活动中,可能各参赌人员已经多次投注,如果采取累加的计算方法,会出现实际投注额大于赌资的情况,所以,操作中一般是按照被抓获时现场实际查获的赌资来计算,而不是按照参与人所参与的多局的赌博活动的投注金额累加来计算。
同样地,如果在网络赌博中,参赌人员用一个账户多次进行投注,本局赢的钱可以投入下一局,循环往复,如果按照多次投注的金额累加计算,就会出现实际投注额大于赌资的情况。例如,在网络赌博中,参赌人员以1万元进行投注,赌一局,赌资就是1万元,但是如果连续赌10局,每次投注1万元,进行累加,“投注额”就是10万元。在短时间内在账户额度内连续、反复投注,如果按照每局投注额进行累加,那么计算出的“投注额”可能远远超过参赌人员实际最初投入资金的数额仅仅通过赌博网站系统中显示的截至案发日期的账户上显示的“投注额”,会产生重复计算“投注额”的可能性,显然是不合理的。合理认定“投注额”,应该按照行为人在赌博账户内所充值的现金来计算投注额。行为人在赌博账户内所充值的现金是客观反映投注额的一个方式。
2.“赢取额”的计算方式
在网络赌博案件中,认定赌资除了“投注额”,有“赢取额”。“赢取额”跟计算投注额一样,也是按照实际的赢取额来计算。网络赌博较之于传统赌博,操作时间更短,赌博次数相应更多,参赌人员可以用同一账号在短时间内多次参赌。赌博作为“射幸”行为,有可能赢有可能输。例如,参赌人员以1万元投注,共参赌5局,前4局每局赢1万元,最后一局输2万元。那么,“赢取额”就不是累计的赢取额4万元,而是应当减去最后一局输掉的2万元和投注额1万元。因此,“赢取额”是应当按照实际赢取的数额来计算。
3.赌资的认定
在明确“投注额”和“赢取额”计算标准的基础上,赌资是二者择其一计算,还是二者相加计算?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区分。如果网络赌博的参赌人员在多次投注后赌赢,那么认定其赌资应当包括其实际“投注额”和“赢取额”的总和;如果没有赢,参赌人员输了或者平了,那么其赌资就可以按照实际“投注额”计算。
当然,除了上述方法认定赌资以外,在实践中有时无法逐一查明其赌资,【《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那么,可以结合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银行账户,有无频繁接收、流转资金的情况来甄别,如果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其资金流向的合法性,那么,就应当认定为赌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当作赌资认定。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该认定方法不适用于其他参赌人员,仅适用开设赌场的人员,而对于其他参赌人员的银行账户,没有证据证实与开设赌场的人员有联系的,就不能扩大适用该条。
(二)虚拟货币的赌资数额的认定
有些网络赌博以网络游戏作为幌子,来兑换虚拟物品,包括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只要有实际兑换、支付的功能,实质上是与“筹码”一致。由于虚拟货币本身不是赌资,只有虚拟货币与现金兑换价格相关联后,虚拟货币代表的现金数额才是赌资。
赌资的认定应当以虚拟货币的实际价值来计算。此类网络赌博的关键是找出现金和虚拟货币兑换的规则,只要确定现金和虚拟货币兑换的规则即可。然后,对应于投入赌博的虚拟货币的金额可以直接认定为赌资。但需要注意的是,虚拟货币虽然有支付结算的功能,但是不同于固定“筹码”,支付结算往往会受到市场的波动。比如,考虑到网络赌博流动资金巨大,为规避监管,犯罪团伙后期分红及奖金大多通过比特币发放,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而比特币的价值根据市场有涨有跌,购买时的价格跟结算时的价格可能相差甚远,其价值难以衡量。对此,应当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兑换成比特币投注时,计算投注额可以直接按照实际购买的价格。但是如果计算赢取额,就无法直接用购买时的资金数额进行衡量,无法衡量其虚拟货币的波动性,那么应当以交割时的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如果还未进行交割,其赢取额仍以虚拟货币的形式存在,那么应当以案发时的实际价值来计算,这样的计算方式相对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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