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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合同成立形式的相关裁判规则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0-26 浏览量:0

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在《民法典》施行后其精神仍应继续适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1款关于“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的规定,已为《民法典》本条第2款采纳。《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该种情形《民法典》本条没有明文规定。本条规定的保证的形式有: (1)保证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2)主合同中有保证条款。合同的当事人是三方,即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却与《民法典》本条规定的上述两种形式看起来不同,《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是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合同的保证人栏目签字或者盖章。我们认为,从解释的角度,可以将上述情况解释为保证合同条款。从意思表示的角度来看,保证人的该行为也应当认定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有保证人这一栏目,表明债权人有希望他人为其债权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保证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约,保证人在合同上保证栏目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表明其对债权人的要约进行了承诺,其同意对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和范围进行担保,据此,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保证合同成立。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民法典》施行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仍然应当继续适用。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的,债权人的沉默构成承诺

根据要约承诺原理,承诺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0条的规定,沉默也可以构成承诺,但沉默构成承诺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民法典》本条就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的,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条即是《民法典》第140条规定的法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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