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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活动进行中,提供虚假反驳证据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8-12 浏览量:0

虚假诉讼罪的核心行为要素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以捏造的事实使得本不应当提起的民事诉讼错误提起,或者使本不应当执行的标的物被错误执行。《最高法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明确:“虚假诉讼罪的惩治对象,是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提起民事诉讼,致使虚假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行为,规制重点原则上是导致案件首次进入诉讼程序的起诉和申请立案执行等行为。”由此可见,虚假诉讼罪打击的重点,侧重于对案件起动环节的规制,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过程中,隐瞒部分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进行反驳,不属于“提起民事诉讼活动”的情形,因而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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