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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保证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8-06 浏览量:0
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上述规定,除《合同法》第79条所述的除外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我们先看一下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主债权转让,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保证债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主债权转让的,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也应随之转移。《担保法》第22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也肯定了这一原则,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应继续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可以这样说,《担保法》第22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是《合同法》81条的具体体现。
之所以这样规定,除了是保证债权从属性的体现之外,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保证人之所以给债务人提供担保是基于对债务人履约意愿与履约能力的信任,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并未退出,还需要承担偿还责任,保证人当然也应继续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认为,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若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若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则第三人加入到债权关系之中与其他原有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债权变更是指除了合同的当事人以外,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的变更,包含价款、还款期限、数量、利率等。
根据上面的分析,债权转让和债权变更不一样,债权变更与债权转让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发生了变更,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所取代,但债权的内容并未因此发生变化。因此,转让前的债权和转让后的债权具有同一性,债权效力并不因债权转让而发生变化。
债权变更是在债权人债务人均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对债权债务的内容作出改变,这一改变直接影响了债权的效力,可能导致债务人和保证人负担增加。因此,对于债权变更,必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才可以。
按照《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备注:该条已经被《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所取代。
而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债的变更如果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