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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绑架罪与抢劫罪标准的裁判规则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9-22 浏览量:0

1.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绑架罪与抢劫罪在大多情况下是比较容易区分的,对于为获取财物,采用暴力等手段绑架控制他人,直接向被害人勒索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控制人质,然后向第三方提出勒索要求的,是绑架罪。在司法实务中,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要准确区别两罪,需要特别注意绑架罪的犯罪对象。绑架罪的行为对象是人而不是财物。这里的人包括被绑架者,也包括被勒索、被要挟的人,这两种人不能是同一个人,被勒索、被要挟的人只能是被绑架者以外的第三人,如被绑架者的亲属、相关的政府机构及其成员。所以,绑架罪一定存在绑架罪犯、被绑架人、被提出要求的人“三方”之间的关系。绑架罪和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故意杀人、抢劫)的区别点,也往往在这里。

如果直接以被绑架者为勒索对象,勒令其交出财物的,就不构成本罪,而成立抢劫罪。例如,A殴打并捆绑B,准备向其父亲C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B担心父亲C承受不了过分刺激,就主动提出给C打电话,A同意。B对C说:“我自己下午在外面打架,把他人打成重伤,需要付医药费,你尽快将10万元替我存入我的银行卡中,过几天我回来还给你。”C果然如此行事。A得到B的银行卡及其密码后取款,然后释放B。对A如何定性?由于C被蒙蔽,真实地以为自己的儿子在外惹事,应当支付被伤害者的医药费,所以,不存在知晓绑架事实,并对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危有担忧的第三人。A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使用暴力,强行从被害人手中劫取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

此外,在被实施暴力胁迫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是不同的人,但空间距离很近的场合,应当认为行为人只有强取财物的意思,没有控制人质,然后勒索财物的意思,从主观方面看,也更符合抢劫罪的故意。客观上看,在抢劫罪中,被实施暴力胁迫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可以是不同的人,例如,在商场持枪恐吓保安,并命令不在跟前的收银员交钱的,应当成立抢劫罪而非绑架罪。这是考虑到被实施暴力胁迫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空间距离很近,暴力胁迫和财物的交付之间应当做整体评价,符合抢劫罪实施暴力胁迫然后“当场”强取财物的构成要件规定

(摘自:《刑法各论(第三版)》,周光权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出版,第43页。)


2.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绑架勒索的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以取得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侵犯的合法权益方面,两者也都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两者是十分近似的犯罪。区别两者的关键有两个方面:

(1)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被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挟的人及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

(2)绑架罪由于是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因此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及在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当时劫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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