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春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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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法建筑赔偿范围认定规则(一)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8-30 浏览量:0
01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造成可回收、利用的废旧建筑材料损失的,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闫某忱诉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并行政赔偿案
案例要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但是,通过适当、合法方式拆除可得的废旧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造成可回收、利用的废旧建筑材料损失的,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60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发布《东北三省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二)》
02
拆违实施部门在强拆过程中未将当事人明确表示需要使用的违法建筑材料返还当事人的,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某电器开关厂诉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确认侵占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案例要旨: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当事人明确表示仍需使用被拆除的违法建筑材料,拆违实施部门未将该建筑材料返还当事人的,其行为构成违法,对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江必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03
违法建设违法强制拆除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对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违法建设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
——马某林诉青海省西宁市某区建设局行政赔偿案
案例要旨:违法建设因行政强制程序违法要求行政赔偿的,行政赔偿仅限于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违法建设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但违法建设里面的物品依然在赔偿范围内,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原告诉讼主张的合理性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损害作出认定。
案号:(2017)青01行终13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6辑(总第124辑)
04
违法建设本身和房屋租赁可得收益不属于国家赔偿范畴,对违法建设内存放物品和违建拆除后建筑材料残值的行政赔偿请求可予支持
——王某英诉北京市怀柔区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例要旨:行政机关违法建设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本身的价值及房屋租赁可得收益,不应予以赔偿。
行政机关未通知相对人限期自行清理拆除物料的,应当承担对建筑材料残值的赔偿责任;对相对人存放于违法建设内的物品情况,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举证义务,损坏或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7)京03行赔终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11辑(总第117辑)
05
非法建筑及混同于非法建筑、不可分离的建筑材料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内
——屈某清等诉撞南县规划局、撞南县某街道办事处强拆行政行为违法及附带提起行政赔偿案
案例要旨:非法建筑不在国家赔偿范畴之内,应不予赔偿。对于建构非法建筑的建材,当事人虽对其拥有合法权益,但已混同于建筑,系不可分离的砖石、水泥等材料,在拆除中无法单独保留其价值,故不予赔偿。
案号:(2013)渝一中法行赔终字第0037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06
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导致建筑材料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郭某军诉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违法建设不属于合法的财产权益,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的拆除自然不会产生国家赔偿。但建设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建筑材料亦随之变成非法财物。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及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适中、不正当,导致建筑材料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应当根据建筑材料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85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07-19
07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对建筑材料造成毁损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唐某诉执法机关城乡建设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案
案例要旨:行政机关未经法定告知程序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救济的权利,导致建筑材料损失扩大的,应当予以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29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