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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地址变更后,债权人仍向旧地址邮寄债务催收通知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8-21 浏览量:0

1、银行向借款人或者保证人邮寄债务催收通知书,存在被借款人、保证人拒收或者未能送达有效的收件地址,而被法院认定未能在诉讼时效或者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致使权利灭失的风险。实践中,银行在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邮寄送达地址,如借款人、保证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工商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地为准。银行根据约定的地址向借款人、保证人邮寄债务催收通知,且银行能够提供邮寄存根和邮寄内容的,在无相反证据能够推翻银行提交的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银行向借款人、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或者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2、保证人不能仅以未向其现办公地址送达债务催收通知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工商登记的公司住所地具有对外公示的效果,银行与保证人约定将公司登记住所地作为送达地址或者事先未约定送达地址的情况下,银行向工商登记住所地送达债务催收通知将产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果。除非保证人能够证明债权人(银行)对其更换办公地点的事实知情,否则不能以送达地址错误,保证期间届满为由免除担保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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