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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期间的劳动者能否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来源:吴剀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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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用人单位问】

待岗期间的劳动者能否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资深专家吴剀律师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项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6]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彻底否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如果原用人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为保护劳动者在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权益,应当允许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即,除了非全日制下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以外,应当有条件的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这些情形主要包括:1、停薪留职;2、国有企业职工内退、下岗或待岗;3、用人单位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上述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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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剀
  •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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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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