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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后,彩礼该怎么退还?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2-19 浏览量: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赠送的“彩礼”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即没有领证、领证了没有共同过日子或者给“彩礼”导致了生活困难,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如果按照这样的规定,那么恋爱中的定情信物、节日礼物之类,是不是都应该返还?不是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返还的财物仅限于“彩礼”,实际上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礼物。而且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彩礼”还要考察当地的风土人情和送礼时有没有缔结婚姻的表示,在上述两个条件都符合时才能认定为“彩礼”。所以,并不是正常交往中的所有金钱、物品都要返还。总而言之,还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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