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裕琪律师

陈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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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可以反悔吗

来源:陈裕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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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离婚协议书可以反悔吗

近日咨询:

欧某某今年28岁,去年10月与一个帅气的东北小伙子喜结良缘,但是在共同生活了以后,欧某某发现众多对方不适宜自己的各种问题,越来越多不合适的点让她完全感受不到新婚的喜悦,在犹豫了半年以后,她决定了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规定,房子属于东北小伙,车子跟共同财产属于欧某某,立即生效,但是过了两个月,欧某某有些后悔当初急于离婚把房子给了对方,现在想以不公平为由起诉,询问我的意见。

 

相关法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已经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形,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一方面,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该解释第九条对于在协议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上也明确了可撤销、变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中所涉及的财产范围,为离婚协议中明确的财产;对于协议中未涉及的双方共同财产,均不受此解释的限制。

 对于在未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离婚协议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解析:

欧某某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且没有欺诈的行为,不存在胁迫等各种情形,对于立即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以后都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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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裕琪
  • 执业律所: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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