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裕琪律师

陈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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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如何合理的选择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

来源:陈裕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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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的选择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

通常所称的劳动官司,实际上包括和劳动诉讼是指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两项专门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劳动仲裁,或称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做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方式。劳动诉讼,或称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联系: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起诉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①先行调解原则;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③及时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律师提醒:

在劳动争议中,仲裁时效等同与诉讼时效,只不过,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期间,成为仲裁期,如果裁决下来后不满意,一方又去法院起诉或者逾期没有做出裁决,案件在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会产生诉讼期。

仲裁时效一般为1年,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劳动关系存续的自解除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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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裕琪
  • 执业律所: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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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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