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禁止谈恋爱辞退员工该如何维权
近日咨询:
近日接到一王女士咨询:她于2013年进入一家私企工作,由于工作时遇见了经理林某,两人因为工作经常朝夕相处,就建立了美好的感情,然而去年上司发现了此事,上司自从发现这事就经常有意无意劝王女士自动辞职,王女士很苦恼,她认为婚姻恋爱自由,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但一想到入职签协议时签了绝对不发生办公室恋情的条例,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在公司上班期间不得与本单位其他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否则构成违约,公司有权将其开除,且员工不得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亦明确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王女士万分心虚,于是便找我咨询,询问该如何做?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的前提是恋爱自由,所以作为用人单位,并无权利限制员工的恋爱及婚姻自由。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仅限于工作时间内以及与工作有关的内容。用人单位不能将手伸得太长,干涉员工的个人生活,否则涉嫌侵权。当然,有些特殊情况,比如上下级之间或者某些存在利益冲突的员工之间存在恋爱或婚姻关系,很有可能会影响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正常经营。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适当限制员工间的恋爱还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公民有权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即是否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你们公司通过颁发“恋爱令”擅自限制企业员工之间的恋爱、结婚,以开除为要挟,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不仅显失公平,也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
律师提醒:
参照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用人单位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的规定,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条规章制度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当下很多公司为了防止降低工作效率或者担心内部串通,都对公司内部员工谈恋爱作了禁止规定。很多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等文件时对于此类条款只能表示无可奈何。事实上,此类条款的设定无任何法律依据,如果劳动者仅因此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遵循法定条件解除原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隐恋或隐婚显然不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使有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将员工隐恋或隐婚定义为严重违纪,我们倾向认为此条款也将因不存在合理性而归于无效。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向企业工会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劳动者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