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裕琪律师

陈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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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关于工伤认定的争议

来源:陈裕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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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案情梗概:

陈某为本市某公司门岗保安。某日深夜,一社会车辆欲强行进入该公司停车,陈某当即予以拒绝,司机蛮横无理,将陈某殴打致重伤。事后,该案经公安部门调解,陈某从侵害人处获得了部分民事赔偿。

但该事故毕竟给陈某造成一笔巨大的医疗费用,且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而单位既没有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又不愿承担任何责任。陈某迫于无奈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将该事故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陈某的受伤,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所致,但其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民事赔偿,是否还有权利要求进行工伤认定?

观点一认为,陈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虽然已得到民事赔偿,但仍可主张其要求工伤认定的权利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观点二则认为,陈某的受伤虽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的规定,但其已通过公安部门获得了民事赔偿,作为公司已没有义务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结论和理由: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认为,陈某所受暴力伤害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虽已得到了民事赔偿,但这与其要求工伤认定的权利不相冲突,故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律师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可以理解为,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符合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陈某获得的赔偿是其主张的民事权利,可从本质上不影响其继续要求主张工伤认定的权利;前者所维护的是刘某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后者所维护的是其作为一名劳动者的权利,两者不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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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裕琪
  • 执业律所: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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