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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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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买有卖,是房地产交易市场正常的情形之一,买了房子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预售时的情形不符合、开发商延迟交付或者出现合同违约等情形,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相应的房款,小编为您介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知识。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合同解除的条文多达10条(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第八条、九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双方之间协议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

  2、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实体上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可知,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如果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手续

  双方(如有中介方即三方)一起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并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受法律保护,协议应写明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款项,以后互不追究。协议一式两份(或三份),一经签字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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