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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实务分析

来源:信豪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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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实务分析

《劳动法实务大讲坛》(2016年第1期)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1)       自愿订立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应当订立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      推定订立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注意,这里的二倍工资没有11个月的上限。

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前面所述的应当订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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