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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同居不结婚,买的房子怎么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量:0

恋爱的尽头一定是结婚吗?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就这个问题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作为第三人,我们不能以个人的观念对“一直谈恋爱就是不结婚”这样的感情模式下道德判决,但法律上,一直同居很长时间却不结婚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尤其是财产方面。


恋爱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双方在一起的时候一起购入的东西并不一定是共同共有的,尤其是房子,假如分手,房产分割的问题是有些复杂的。



情况一:一方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由产权人对出资人折价补偿。

真实案例  孙某和李某恋爱后不久,就在李某工作所在地买了一套总价130w的房子,房子的首付78w是李某出的,剩余房款52万元以孙某名义办理贷款,由孙某负责偿还,房子登记在了孙某一人名下。几年后,双方感情不和,李某搬了出去,双方都想分手,但都认为房子应该是自己的,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所以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孙某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房,李某支付首付款,孙某以个人名义办理房屋贷款并承担偿还义务,上述房产应认定为李某与孙某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

但由于该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在孙某名下,孙某还在偿还贷款且房子由孙某居住使用,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孙某所有,孙某按照李某在总房款中的出资比例、该房屋市值等确定的数额向李某支付相应款项。


情况二: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分手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该房产。


情况三:房产证登记了双方名字,如有协议,按协议处理;

如无协议,则按照双方的实际出资的份额多少来确定各自 应得的比例。

真实案例  王某与李某本是恋人关系。王某通过中介公司向小白购买某处房屋,总房价款1038000元。房款付清后,上述房屋核准登记为王某、李某共有(未明确共有方式),李某实际出资175000元,其余款项包括装修均由王某出资,房屋贷款以王某名义申请并由王某偿还,该房屋由王某居住使用。后因双方恋爱关系终止,李某遂起诉要求分割诉争房屋。经李某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诉争房屋现值进行评估,结论为诉争房屋评估价值为1907200元,其中房屋装修价值44000元。

法院认为,该房屋权属登记状况仅载明王某、李某共有,根据民法典规定,应认定王某与李某就诉争房屋系按份共有。关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权属份额的认定,李某对案涉房屋实际出资175000元,故应按照其实际出资额占购房款的比例确定其权属份额并根据房屋现值计算其应得的房屋折价款,最终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李某房屋折价款3053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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