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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卫生院处理流程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量:0

  一、医疗事故卫生院处理流程

  医疗事故卫生院处理流程如下:

  1.医护人员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解释无效的,应及早上报医务部;

  3.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调解;

  4.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5.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快车提醒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二、医疗事故责任构成条件有哪些

  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3.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相关法规确定的损害程度;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卫生院

  三、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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