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合肥律师 > 张官强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从一则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办理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4-24 浏览量:0

    最近办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可能会引起企业经营者对保留经营中相关证据的重视。在本案中,原告某装饰材料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原先系共同经营的合伙关系,后双方因经营不善解除合伙协议,按当时解除合伙协议的约定被告在解除合伙协议后支付原告100余万元。原告起诉时称双方在解除合伙协议之后,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装饰材料,共向被告供应装饰材料价值400余万元,截至原告起诉时尚欠60余万元货款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对于其主张的货款,提供了原告自行制作并保管的《出库单》、《发货统计表》、《货物运输单》以及QQ聊天记录。

    在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后,代理人仔细研究了原告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在庭审中提出原告提供的《出库单》、《发货统计表》、《货物运输单》等证据均无被告本人签字或者由被告书面授权他人签字,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发货及被告收到货物的事实。QQ聊天记录因QQ本身未进行实名认证无法确认QQ的使用主体,不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发货及双方对货款进行对账的事实。因此,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最终,在庭审结束之后,原告方因证据不足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证据对于官司输赢的重要性,打官司关键是打证据。很多企业的业务人员甚至是企业的负责人,出于对交易对方的过度信任,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往往不重视签订书面合同,不重视保存双方进行交易的相关证据,往往会因此而造成重大损失。

在此,本律师提醒:生产销售企业在与合作伙伴合作时,首先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交易的内容,在合同中明确指定(或授权)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次,在向对方交货时,要求合同上对方指定(或授权)业务联系人签字确认。另外,可不定期与对方进行对账,确认对方收货情况及货款结算情况。如果以后双方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这些证据都将为官司的胜诉奠定坚实的基础。



张官强律师

张官强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

177-5519-3503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