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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确定夫妻一方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6-06-08 浏览量:0


作者:钱学文  



    【案情】

    2013年7月20日唐某向华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华某通过银行转账16万元,并支付现金4万元给唐某,唐某写下借据给华某。借据约定:“现借到华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正,利息按每月的成本金额2%计算,特立此据。借款人唐某。2013年7月20日。”华某多次向唐某追讨欠款,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欠款。为此,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和其妻子向某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和利息。华某并向法院提供了借条、两被告的户籍证明作为证据材料,户籍证明显示两被告为夫妻,未能证明何时开始结婚,华某未能提供两被告的婚姻登记材料。唐某拒绝提供其夫妻婚姻登记材料,并答辩称,承认借到唐某20万元,但该借款属于唐某个人债务。

    【分歧】

    “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持续期间”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不但不要举证借款的事实成立,还需要举证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本案中,原告不能举证两被告何时结婚,借款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该认定该借款属于被告谭某的个人债务。

    意见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主张为个人债务的,应该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两被告拒绝提供婚姻登记资料,法院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

    笔者同意意见二,理由如下:

    一、夫妻一方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应该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确定了法律的两个关键问题,1、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推定原则,外人无法知道夫妻内的生活到底如何,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情况下推定该负债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主张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为夫妻负债一方,夫妻主张该债务为夫妻一方债务或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第三人知晓的,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举证了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被告一方主张该债务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应该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被告持有婚姻关系证明拒绝提供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拒证推定规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持有人拒不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如果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法院可以推定主张成立。实际生活,原告不能提供证据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被告持有该证据,那么其依法应该提供该证据,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应该经过查询镇政府和民政部门都无法查阅到两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户籍材料又无法反映两被告何时结婚,但是,两被告持有结婚证,那么其有义务向法庭提供,拒不提供的,法庭可以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即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唐某和向某应该共同偿还唐某欠华某的借款20万。

    (作者单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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