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赣州律师 > 康泉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乘客因交通事故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适用车上责任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6-06-02 浏览量:0

乘客因交通事故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适用车上责任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作者:魏曜 黄雪琳  发布时间:2014-07-03 09:16:05




    【案情】

    2013年2月5日17时50分,被告傅某驾驶某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北线某处时,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后,又撞上中央隔离带桥墩,车辆起火燃烧,造成一起车辆乘车人赵某,甩出车外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3年3月5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傅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赵某无责任。事故原因为被告傅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且遇紧急情况操作不当。被告陈某是该车的登记车主,其以本人名义为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因当事人之间不能就有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遂具状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15729元,死亡赔偿金61942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差旅、食宿等必要费用14996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以上款合计700145元。

    【分歧】

    对于死者赵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属于第三人还是车上人员,产生了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属于肇事车辆的人员,适用车上人员险,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实际上是车上的乘客,因此不能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者赵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属于第三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依据原告提供的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及原、被告陈述,可以确定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赵某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应该以死者的死亡原因来确定。在本案中,死者赵某原系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因车辆与高速护栏发生碰撞,导致其摔出车外并导致死亡。其死亡形态不符合车上人员一般的死亡形态,且其主要伤害来源于车外伤害、死亡时亦位于车外。综上,死者赵某应属于肇事车辆的第三人,应属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畴。



第1页  共1页

编辑:安研 

康泉律师

康泉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江西同至律师事务所

138-7071-100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