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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如何处理

来源:林振富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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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判决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在此之前你要收集案件的多方面证据,比如,住所地,婚姻破裂的证据,财产证据,子女抚养的证据,有婚姻过错的,还有收集婚姻过错的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案件的结果可想而知。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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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振富
  • 执业律所: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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