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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程序有哪些

来源:林振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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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二)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 “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二是
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
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三)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
1、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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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振富
  • 执业律所: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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