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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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军人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来源:林振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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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是比较特殊的,如果要和军人离婚,就要征得军人本人的同意。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
(一)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
(二)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
(三)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
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
(四)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五)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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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振富
  • 执业律所: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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