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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来源:申思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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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到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担任施工员,双方因拖欠的劳动报酬产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张某要求该建筑公司按照5500/月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并提供相应证据。该建筑公司则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工资标准为5500/月,故拒绝支付。法院要求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单位未能提供。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认定,因某建筑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故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张某主张的5500/月支付其工资3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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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譬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提供,一旦用人单位怠于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

有些用人单位败诉正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涉及诉讼就逃避,对裁判机关发出的举证通知等材料不能积极应对,未就相关事实提出抗辩意见或提供有效证据,仲裁机构或法院才根据证据规则依法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裁判;用人单位即使占据充分道理也应当积极举证,通过证据将事实呈现在仲裁员或法官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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