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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申思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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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是某家具厂的实际经营者,共招聘26名工人进行生产,从20155月份开始,王某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并于20157月离开该厂,以关闭手机等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经人社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后,王某仍不支付上述工人工资。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王某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300356.14元,并且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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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用人单位或经营者还停留在欠薪之后补足工资就了事的观念上,但实际上在刑法经过修正后已经加大了惩治欠薪的力度,法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单位有此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同样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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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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