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洁珊律师

张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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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先发函还是直接起诉?

来源:张洁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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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若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则常常需选择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按此规定,有的人理解为:若一方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则需要首先通知另一方。这样合同才能解除。一般这种解除采用书面通知方式,例如,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等,告知对方解除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并不是只有这一种解除合同的方式。如果守约方没有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方式,那么这种行为也认为是通知对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则可以直接在审理该案中认定原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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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洁珊
  • 执业律所: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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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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