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春律师

李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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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担保债务的形式

来源:李艳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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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担保债务的形式一般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担保人找不到债务人的,应当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一般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一、什么是担保债务的形式

  债务担保形式有:

  1.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

  4.留置。

  5.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提醒您,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担保人找不到债务人怎么办

  不到债务人的,担保人应当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的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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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艳春
  • 执业律所:内蒙古立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50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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