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进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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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贷还旧贷,担保人的责任

来源:刘进泽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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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贷还旧贷,担保人的责任

关键词:借新还旧  担保人

    《担保法解释》39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裁判概述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商业周转等用途,但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实际用途为“借新还旧”的,债权人若不能举证证明担保人提供担保时知道案涉款项用于借新还旧的,保证人应不予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人以“新贷偿还旧贷”主张免责,需要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关于要件1,最高院明确观点:

    1、款项历经多手对转(包含间接对转)最终回转,只要是没有使用新贷进行其他的经营行为,一律认定为存在偿日贷事实;

    2、同时借用过桥资金,发放新贷再偿还过桥资金使用人,制造还后再贷假象的,一律认定为借新贷还旧贷”;

    关于要件2,最高院观点:

    1、借款合同对于借款用途明确载明是“借新还旧”“归还借款”等情形,银行否认相关事实,应当对其否认主张举证,否则毫无争议的认定银行和借款人协议借新贷还旧贷。

    2、借款合同对于借款目的记载为:非借新还旧的其他用途,担保人凭初步证据对借款的实际用途提出质疑,因为担保人对于借款实际流向的举证存在困难,此时法院应当要求责权人提供借款的流水,已查明该事实。债权人拒绝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3、在借用过桥资金还后再贷,新贷偿还过桥的情形下,有证据证明银行参与过桥资金的寻求等情形的,推定银行明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该要件成立。

    关于要件3,最高院观点:

    1、担保人自愿为'借新贷还旧贷提供担保,需要明示作出。最高额担保中,概括性描述借款用途的,不能推定包含借新还旧贷款;

    2、司法审判中无论担保人是否提出借新还旧免责抗辩,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担保人此项抗辩与诉讼时效抗擗存在根本不同,此项担保人责任与否关系实体权利,关系公平与否。审理中法院发现后应当向相关担保人主动释明。

    3、在初次庭审中,担保人未以借新贷还旧贷不知情为由提出兔责抗,在后续审理中提出,如有充分证据,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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