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进泽律师

刘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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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借款双方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购房款不得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

来源:刘进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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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不得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关键词:借款转化购房合同


本案要旨: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案号:(2015)新民一初字第2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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