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
来源:刘进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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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
关键词:民事行为 无效的情形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カ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拖盖非法目的的”公司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指:“(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拖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攻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外情况是,《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代表的单位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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