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进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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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诉讼主体的认定问题

来源:刘进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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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诉讼主体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 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关于诉讼主体的认定问题
    借据中明确的出借人为债权人,没有明确的,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行为人虚构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借贷等被告不适格情形的,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变更或无法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查明被告属被借名、冒名且无过错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经依法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等具有一定金融性质的非金融企业,在批准的范围内签订的借贷合同认定有效。典当企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签订的设定质押、抵押担保的典当合同,应认定为借货合同性质。以建筑工程项目工程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名义出具借据的,应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防止非法利益合法化。与身份不符的资金来源要严格审查,实践中一部分非银行信贷机构如担保公司,为了规避经营范围的限制,以法定代表人或职エ个人名义对外放贷,应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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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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