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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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的过程中施加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法院可剥夺加害人的探视权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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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没有抚养权一方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但是如果在探视的时候,当事人有家庭暴力等不良行为,有害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剥夺当事人的探视权。

现实困惑

谢某与曾某于2015年6月1日离婚,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两人三岁的孩子由母亲曾某抚养,谢某每个月向曾某支付2500元的抚养费,每个月的第一个周末,谢某有权探视小孩。2015年10月开始,曾某发现孩子从父亲处回来后都会不开心,一问才知道,近两三个星期,孩子在跟父亲过周末的时候,多次受到父亲的打骂,谢某还对孩子还说了许多诋毁曾某的话,如“你妈有新的男朋友了,不要你了”之类。曾某认为谢某的行为有损孩子的身心健康,希望剥夺谢某的探视权,不准谢某再跟孩子相处。而谢某认为父亲打孩子天经地义,自己因为与曾某离婚已让出了孩子的抚养权,自己也尽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探视权不能被剥夺。

破解办法

本案中,谢某在孩子面前所说的言论,其实意在诋毁曾某,以离间孩子与母亲之间的关系,而殴打孩子的行为也肯定是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的。曾某可以据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剥夺谢某的探视权。但毕竟探视权是丧失了抚养权一方的重要权利,所以如果谢某改正原来的错误,法院还是可以视情况恢复谢某的探视权。

证据及材料指引

1. 病例、照片、报警记录等:证明子女有身体伤害。

2. 子女的证言:证明探视一方存在诋毁抚养权人的事实。

3. 心理矫治机构出具的证明:探视一方证明自己已经可以控制暴力的冲动,目的是恢复探视权。

4. 施暴人因施暴而作出的口头、书面悔过书或保证书:加害方承认错误,保证自己日后不会再对子女施加暴力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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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
张越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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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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