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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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离婚可能会影响公司经营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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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公司持有的股份,属于股东财产,如果股东是已婚人士,且股东和他的配偶对双方的财产未进行特殊约定,那么股份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东离婚,配偶以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就可能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

现实困惑

苏某(男)与黎某(女)在2000年结婚。2012年苏某与合伙人张某、钱某共同出资成立某贸易公司,经营进出口食品业务,苏某占股份60%。公司因为团结、有资源,两三年生意就做得非常红火,三人赚了不少钱。2015年4月,贸易公司因为经营良好且有更好的发展前景,被投资公司看上,投资公司决定向贸易公司投资。在这个时间点上,因为感情不和黎某向苏某提出希望与苏某离婚,并提出应分割苏某在贸易公司60%的股份。苏某虽然同意离婚,但认为成立贸易公司是自己出资,股份是自己的,与黎某无关。

破解办法

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分配方案,外人是不可以“代劳”的,所以前述投资人要求与股东签订的相关协议,或者公司要求与股东签订协议,声明股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在本案中,若要避免因离婚而影响贸易公司的经营,苏某需要与黎某签订协议,对贸易公司的股份属于苏某个人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只有这样贸易公司才不会因苏某的离婚而受到影响。如果苏某与黎某没有特殊约定,苏某的60%股份就要分割一半给黎某。

证据及材料指引

1. 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股东的持股情况。《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也即是说,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股东对外的体现,是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中所出现的投资人名称。如果公司股东在名册上面没有做登记,在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中也没有自己的名字,那么即使自己已向公司注资,也并不必然成为法律上的股东。2.与股份有关的财产分割协议:证明股份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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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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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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