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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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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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两人离婚后对该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如果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议约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归还方式,该约定有什么效力?

现实困惑

薛某与刘某曾经是大学同学,两人在2010年毕业后相恋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手工作坊,这家手工作坊的生意一直是两人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2012年,为了扩大手工作坊的生产规模,薛某希望购置新的器具,于是向朋友张某借贷30万元,借期三年,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张某将30万元汇入薛某的账户中。薛某收到张某借款后,确实用于购买生产器具扩大生产规模。2014年,薛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经过法院的调解,两人同意离婚,并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薛某于2012年向张某借款30万元刘某并不知悉且不同意,该欠款在双方离婚后由薛某个人偿还。2015年借款到期,张某得知薛某和刘某离婚的相关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某和刘某共同归还欠款。

破解办法

薛某与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张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薛某和刘某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离婚之后该债务由薛某一人承担,但离婚协议中的这个债务归还约定并不能否认两人所欠张某债务的事实。薛某与刘某的约定对第三人张某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在举证证明薛某的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或者证明张某同意薛某与刘某之间对该债务归还方式的约定的情况下,刘某才不用与薛某一起清偿该笔债务。对于前者而言,因为手工作坊由薛某和刘某共同经营,且作坊是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刘某无法证明薛某所欠的这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后者而言,刘某需要有张某签名的书面同意书或录音才能很好地证明张某同意的事实。如果张某当时仅是口头同意,刘某就会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口头同意的事实,而承担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证据及材料指引

1. 债权人的同意书以及录音等资料:证明债务的清偿方式已征得债权人的同意。2.银行流水:证明借款的使用情况。如果可以提交证据证明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便可以此为理由否认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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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
张越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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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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